2026年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日期:2026年09月23日 作者:武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 来源:武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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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四) |
单位:武定县卫生健康局 时间:2026年9月22日 |
序号 | 案由 | 被处罚人(单位) | 违法事实 | 法律依据 | 处罚内容 | 立案日期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王某某未按《医师执业证书》注册执业地点执业案 | 王某某 |
王某某于2026年3月10日至2026年6月7日期间未按照《医师执业证书》注册的执业地点在云南某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武定狮山路口腔诊所开展口腔执业活动的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裁量,王某某2026年3月10日至2026年6月7日期间未变更注册主要执业机构在云南某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武定狮山路口腔诊所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属于首次发生,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且未造成严重后果,适用情形为情节轻微“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首次发生且无违法所得,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裁量标准为“责令整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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