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日期:2026年09月23日 作者:武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 来源:武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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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一) |
单位:武定县卫生健康局 时间:2026年9月22日 |
序号 | 案由 | 被处罚人(单位) | 违法事实 | 法律依据 | 处罚内容 | 立案日期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李某超注册执业范围执业案 | 李某 |
你于2026年08月11日存在超出《医师执业证书》注册执业范围为解某某开展皮肤科诊疗活动的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依法没收违法所得40元、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裁量,违法所得为40元,且未造成严重后果,适用情节较轻“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不含一万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情形,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武定县狮山镇某某诊所超备案诊疗科目执业案已没收该案中违法所得40元,故该案不再没收违法所得。 | 警告;并处罚款20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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