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自然资行罚字〔2026〕第6号
当事人:武定县大板桥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剑波,武定县大板桥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532329MB1J38681J
住所(地址)武定县狮山镇狮山大道84号
我局于2026年 3月10日对武定县大板桥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水库案 一案 立案调查 。
经查 ,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水库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水库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授权委托书;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3.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合同工程开工令;
5.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武定县大板桥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饿批复;楚雄州水务局关于准予武定县大板桥水库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证书;楚雄州水务局关于准许武定县大板桥书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楚雄州水务局关于武定县大板桥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云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武定县大板桥水库工程征地面积统计表(永久)等。
6现场照片;
7询问笔录;
8现场勘测笔录;
9测绘技术报告。
我局已于 2026年4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河流)水面淹没区用地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水利水电中的主体工程应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水库(河流)水面淹没区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及《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0年)第三款第四条“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的规定 ,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用地面积共计6202.46平方米(地块一、地块二合计9.3亩,其余地块属于淹没区)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处予非耕地每平方米5元罚款6202.46㎡×5元/㎡=31012.3元。 。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 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 ,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机关地址:武定县狮山镇罗婺路4号
行政机关联系人:杨雁凌
联系电话:0878-6034925
武定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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