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自然资行罚字〔2026〕第7号
当事人(被处罚人):狮山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323290151788999
法定代表人:杨旭保,镇长。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白龙路1号
我局于2026年3月9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狮高村委会沙朗村集体土地建设综合屠宰及冷链配送中心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21年8月在武定县狮山镇狮高村委会沙朗村梨园箐建设综合屠宰及冷链配送中心,项目总占地总面积:23057.55平方米(合34.58亩),其中建筑占地面积5880.95平方米(合8.82亩);绿化面积2445.93平方米(合3.67亩);空地面积4815.67平方米(合7.22亩);水泥地面积9915.00平方米(合14.87亩)。套合武定县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2020年变更调查)分析对比:该项目占乔木林地:1685.42平方米(合2.53亩);果园面积455.58平方米(合0.68亩),占农村道路面积57.70平方米(合0.08亩),占采矿用地面积20858.85平方米(合31.29亩)。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
1、项目负责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2、单位负责人委托书;
3、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现场照片;
5、询问笔录;
6、现场勘测笔录;
7、测绘技术报告。
我局已于2026年4月1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武自然资罚告字〔2026〕第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武自然资听告字〔2026〕第7号),你单位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及《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0年)第三款第四条“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1、没收在非法占用23057.55平方米(合34.5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23057.55平方米(合34.58亩)集体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115287.75(壹拾壹万伍仟贰佰捌拾柒元柒角伍分)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机关地址:武定县狮山镇罗婺路4号
邮政编码:651600
行政机关联系人:王志春
联系电话:0878-6034909
武定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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