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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6-00439 公文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武定县政府办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行政处罚决定书(武自然资行罚字〔2026〕第12号)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武自然资行罚字〔2026〕第12号)

武自然资行罚字〔2026〕第12号

武定县丽砂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734296592B

地址:武定县插甸镇和尚庄村委会和尚庄村

你公司于2014年占用武定县插甸镇和尚庄村委会和尚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建盖炸药仓库及管理用房,总面积641.02平方米(合0.96亩)。其中,地块一炸药仓库面积536.15平方米(合0.81亩),地块二地磅秤面积62.34平方米(合0.09亩),地块三管理用房面积42.53平方米(合0.06亩);通过与武定201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库分析对比:武定县丽砂石材有限公司建盖炸药仓库及管理房项目占灌木林地121.44平方米(合0.18亩),裸地519.58平方米(合0.78亩),其中,地块一炸药仓库占裸地457.24平方米,灌木林地78.91平方米,地块二地磅秤占裸地62.34平方米,地块三管理用房占灌木林地42.53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 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 现场照片;

4. 营业执照复印件

5.询问笔录;

6.现场勘测笔录;

7.测绘技术报告;

8.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我局已于2026年 4 月 20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 (听证告知) ,你公司 未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 。

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288号,第三部分有数量设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罚款)规则,第四条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版)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5年第三次修正版)第三十八条,采取荒废耕地、虚报人口数量、冒名顶替申报用地、隐瞒谎报土地类别、化整为零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从事其他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及《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并处罚款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处以非法占用的非耕地每平方米10以下的罚款;(2)处以非法占用的耕地每平方米20以下的罚款;(3)处以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每平方米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我局拟对你 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1. 没收违法用地面积641.02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2. 处予非耕地每平方米5元罚款,641.02㎡×5=3205.1元;合计3205.1元,(大写:叁仟贰佰零伍元壹角 )。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 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 ,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机关地址:武定县狮山镇罗婺路4号

行政机关联系人:杨雁凌

联系电话:0878-6034925

武定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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