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且声明同意接受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初审、复审、核准、公示、轮候、配租等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社区、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应盖齐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户籍审核、住房、收入、社会保险等情况审核章。
二、初审。社区、受理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在狮山镇社区受理和初审合格的提交狮山镇人民政府复审。
2.在其余10个乡镇工作单位(用人单位)受理和初审合格的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复审。
3.在县城企业单位(指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服务业)受理和初审合格的提交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复审。
4.在县城机关、事业单位受理和初审合格的提交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复审。
三、复审。各复审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复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复审合格的提交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终审并公示。
四、终审公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向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终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接受实名举报,并在公示结束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期间,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应向保障对象按季度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为申请家庭人员中领取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城镇低保人员人均保障13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8元。
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物价指数等因素,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六、配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申请的时间段,所填写的选房区域、工作地点,户籍所在地和服从分配的原则进行摇号(抽签)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配租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摇号(抽签)未能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继续轮候,下一回分配时优先配租。
取得轮候资格的孤寡老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武定县特困职工优惠家庭、革命烈士家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家庭、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州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优先配租。
七、签订合同。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轮候资格取消,但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申请取得轮候资格,再次分配未执行分配方案或未按期签订合同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