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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管理

日期:2019年12月28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一、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二、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垃圾、通讯、数字电视、网络、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应当每两年向申请地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部门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四、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自行添置设施的,退出住房时不予赔偿。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五、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六、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七、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对应住宅项目统一实施物业管理;集中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选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业服务费由当地发改部门核定,调整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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