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武定县保障性住房专项整治行动公告

日期:2022年05月23日   作者:武定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   来源:    点击:[]

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在全县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省、州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决定开展武定县保障性住房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目标

以健全和完善我县住房保障管理体系,规范和加强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运营能力和水平为目标,深入开展保障性住房专项整治行动,坚决纠正违规租住保障性住房行为,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精准配租保障性住房,全力确保全县保障性住房资源流动和可持续共享。

二、整治方式、范围及内容

(一)整治方式。通过资料核查、畅通渠道、明察暗访、入户调查、电话抽查和走访座谈等方式,依法依规整治违规租住保障性住房行为,加强我县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整治范围。为县人民政府自建和管理运营的4535套保障性住房及其享受住房保障的人员和家庭,其中:北门坡小区216套、圆河小区108套、2011年项目永吉村小区216套、2012年项目永吉村小区2170套(不含2018年已出售的530套)、白凹小区1825套。

(三)整治内容。认真核查违规租住保障性住房的行为,全面清理和重点整治违反各级保障性住房保障规定的以下情形:

1.因政策调整或审核把关不严,现已不符合保障家庭纳入保障范围的。

2.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影响配租工作公平公正的。

3.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加薪晋级、新购住房或车辆等信息变化,不再符合保障的。

4.对已享受保障,但保障期内因家庭财产、人员、收入等信息变化,并已超出保障范围的。

5.转借、转租保障性住房的(非申请家庭居住,实际居住人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为父母或子女的,可以继续纳入保障;不是父母或子女但有亲属关系居住的,视为转借;无亲属关系居住的,视为转租)。

6.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使用用途(申请家庭未居住)或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违禁品的。

7.擅自改变或破坏承租保障性住房结构,拒不恢复原状的。

8.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的。

9.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保障性住房租金及相关其它费用的。

10.经查实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障性住房的。

11.违反各级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租赁合同等其他约定的。

三、清退标准

对整治范围内的现享受我县保障性住房保障的家庭信息,按照相关程序依法依规开展全面复核和进行重点整治,其具体按以下九类清退标准执行(以下时间期限界定含“国家法定假日和休息日”):

1.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经复核后仍符合保障条件且申请家庭自己居住的,可继续纳入保障。否则予以清退。

2.符合入住条件且住房没有空置,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自到期之日起算)以上未交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住户,限期交清后继续纳入保障。对拒不交纳的住户,予以清退。但家庭情况确较为特殊的,报领导小组审定。

3.不再符合入住条件,经核实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给予3个月腾退期(自发出腾退通知之日起算),期间执行原保障类别租金标准。腾退期满之日起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4.不再符合入住条件,经核实承租人有其他住房且达入住条件的,给予1个月的腾退期(自发出腾退通知之日起算),期间执行原保障类别租金标准。腾退期满拒不腾退的,强制予以清退;承租人有其他住房未达入住条件(如修缮、改造等)的住户,给予6个月腾退期(自发出腾退通知之日起算),期间执行原保障类别租金标准。腾退期满拒不腾退的,强制予以清退。

5.符合入住条件但存在转借、改变用途的,擅自装修或破坏房屋的,给予1个月整改期限,整改验收通过,可继续纳入保障。整改不通过或拒不整改的,强制予以清退。

6.转租、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从事违法活动的,强制予以清退。

7.不再符合廉租保障条件,但符合公租保障条件并自愿按公租类别保障的,继续纳入保障。

8.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的,限期1个月内入住,可继续纳入保障。期满拒不入住或联系不到户主的住户,解除租赁合同,强制收回房屋。

9.违反各级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租赁合同等其他约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保障

成立武定县保障性住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从县财政、民政、人社、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公安(含交警大队)、司法、法院、融媒体中心等县级相关职能部门、乡镇(社区)和小区物业公司抽调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负责人担任,负责协调和处理全县保障性住房专项整治行动日常事务工作。

五、组织实施

 清理整治依次从宣传动员、自检自查、实地检查、整改落实四个阶段组织开展。

(一)宣传动员阶段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专项整治公告和监督举报电话,并在我县整治范围的各个保障性住房小区进行粘贴、公开监督举报电话,设置监督举报箱,宣传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完成时限:2022年5月25日前)

(二)自检自查阶段

1.档案清理。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对县人民政府自建管理运营的保障性住房及其享受住房保障的人员和家庭申请书进行全面核对,及时清理出不符合租住对象名单。初步筛查出的人员名单:党员干部由县委组织部进行最终确认;公职人员收入由县财政局配合完成,其中退休人员收入由县人社局确认;车辆信息由县交警大队配合完成;其他信息根据整治工作需要及职能分工由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完成。(完成时限:2022年5月31日前)

2.物业初查。由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对承租户的水表、电表使用情况及车辆价值进行核查,连续6个月以上水表、电表读数明显偏小、车辆出产价值超过30万元的承租户进行清理统计,并上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日前)

3.住户自查。涉及违规行为的主动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报告,并到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办理退房手续。(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日前)

(三)实地检查阶段

1.分片进行核查。按照分小区负责的原则,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对各个保障房小区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对检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群众监督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核实情况、建立台账,从严查处,对限期拒不整改和腾退的予以曝光。(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日前)

2.开展入户调查。通过入户走访,核查配租对象是否存在家庭人口、住房、收入、户籍等信息变化,转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使用用途、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违禁品、擅自改变或破坏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结构、拖欠保障性住房租金及相关其它费用、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违反租赁合同等其他约定行为。(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日前)

(四)整改落实阶段

1.主动整改阶段。涉及转借、转租承租保障性住房等违法违规行为、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使用用途、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存放有关法律规定的违禁品、擅自改变或破坏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结构、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的、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保障性住房租金及相关其它费用的承租户,在2022年7月30日之前自行整改。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跟踪自行整改进度,对未自行整改的住户应采取入户督促、约谈、劝导等方式,说服其自行整改。(完成时限:2022年7月30日前)

2.集中整治阶段。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对掌握的涉嫌违规的住户进行重点巡查,核对自行整改情况。对于尚未按要求主动整改的,发出书面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期间对住户主动整改阶段拒不整改腾退的承租户,按人员类别采取必要措施:

一是不符合享受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除解租赁合同外,由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进行问责,通过司法程序强制予以腾退,并将其行为记入征信系统和在相关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二是不符合享受的流动人口(含灵活就业人员),取消租住资格,依照司法程序强制腾退,并将其行为记入征信系统和在相关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三是不符合享受廉租房的城镇低保户,除采取司法程序外,由民政部门重新审核低保资格。(完成时限:2022年11月30日前)

六、群众监督与信息公开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群众举报内容的梳理、研判和反馈。通过门户网站、小区公告栏等方式,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曝光典型案件,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受理问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作出回复。

请广大群众对转租、转借等违规享受我县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予以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878-8820039。

七、其他

1.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公告及未尽事宜,由武定县保障性住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武定县保障性住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23日

上一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政策问答
下一条:关于强制清退武定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告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