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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日,武定县环境保护局接到投诉举报称马豆沟村建有一食品加工企业,排放废水,产生恶臭等环境问题。2018年8月3日15时许我监察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通过山箐直接排放到河里。
2.厂区外侧露天堆存大量生产废弃物(蒜皮),未落实“三防”措施,生产废弃物经雨水冲刷及浸泡后所产生的废水直接向外环境排放。
以上事实,有武定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同时根据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经我局案件审核领导小组综合分析认真审核,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罚:
1.对你公司第一项违法行为处罚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2.对你公司第二项违法行为处罚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以上两项合计共处罚30000万元(大写叁万元整)。
3.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30000元(大写叁万元)的罚款,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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