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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环罚字〔2018〕10号

日期:2018年10月16日   作者:唐汇方   来源:武定县环境保护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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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旧城社区马豆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汤尚国

2018年8月3日,武定县环境保护局接到投诉举报称马豆沟村建有一食品加工企业,排放废水,产生恶臭等环境问题。2018年8月3日15 时许我监察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通过山箐直接排放到河里。

2.厂区外侧露天堆存大量生产废弃物(蒜皮),未落实“三防”措施,生产废弃物经雨水冲刷及浸泡后所产生的废水直接向外环境排放。

以上事实,有武定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0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环罚告字[2018]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同时,根据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经我局案件审核小组综合研判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处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2.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武定县农村信用联社户名:武定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0500006425472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一条:武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武环罚告字〔201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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