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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武环罚告字〔2018〕11号

日期:2019年01月02日   作者:唐汇方   来源:武定县环境保护局    点击:[]

武定县昌恒造纸厂:

我局于2018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10月22日09时许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武定县菜园河水呈灰白色,有污染”。我局于10月22日11时许对举报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发现你单位有私设暗管,并将生产废水通过暗管排入菜园河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武定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根据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你单位私设暗管,并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2018年10月22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监察,要求你单位停止生产,接受调查处理,你单位至2018年10月23日继续生产。经我局案件审核小组对案情进行分析讨论决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厂私设暗管,并向水体排放废水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的罚款,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唐汇方 电 话:0878-8878226

地 址:武定县狮山镇北片区(静云街)

邮政编码:6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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