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昌恒造纸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居民身份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社会信用代码: 92532329MA6KBHLR72
地址: 武定县狮山镇狮高村委会小营村堆子上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天华
我局于2018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10月22日09时许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武定县菜园河水呈灰白色,有污染”。我局于10月22日11时许对举报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发现你单位有私设暗管,并将生产废水通过暗管排入菜园河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环罚告字〔2018〕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经我局案件审核小组对案情进行分析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厂私设暗管,并向水体排放废水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武定县农村信用联社 户名: 武定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者向楚雄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