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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武环罚告字〔2019〕01号

日期:2019年01月29日   作者:唐汇方   来源:武定县环境保护局    点击:[]

云南绿升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1月3日9时许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1月2日,我局在开展日常巡查检中发现武定县猫街镇永泉村委会迤纳厂处建有一有机肥厂,名称为“云南绿升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就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武定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同时,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经过我局案件审核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决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进行总投资额2400000元(大写:贰佰肆拾万元)的百分之一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24000元(大写:贰万肆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24000元(大写:贰万肆仟元整)罚款,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唐汇方   电 话:0878-8878226

地 址:武定县狮山镇北片区(静云街)

邮政编码:6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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