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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环罚字〔2019〕01号

日期:2019年01月29日   作者:唐汇方   来源:武定县环境保护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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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诚

我局于2019年1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即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武定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环罚告字〔2019〕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放弃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经我局案件审核小组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进行总投资额2400000元(大写:贰佰肆拾万元)的百分之一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24000元(大写:贰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武定县农村信用联社   户名: 武定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者向楚雄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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