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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武定正邦畜牧发展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环罚字〔2021]1号

日期:2021年11月10日   作者: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   来源: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    点击:[]

武定正邦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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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武定县狮山镇罗鹜彝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斌

我局于2021年7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高桥镇树沟养殖小区于6月底至7月8日期间,将养殖粪便随意倾倒于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有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2日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环罚告字(202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按财政规定开具非税收入征缴票据后自行缴纳。

收款单位:楚雄州财政局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楚雄市

支库账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一条:关于武定县东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环罚字[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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