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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环罚字〔2018〕09号

日期:2018年08月03日   作者:唐汇方   来源:武定县环境保护局    点击:[]

武定县众鑫经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居民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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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武定县高桥镇花乔村委会永兆中村豹子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永军

2018年7月6日武定县环保局接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举报材料反映“武定县高桥镇花乔村委会永兆中村豹子箐众鑫石料厂在生产过程中灰尘弥漫,影响村民生活”。我局于2018年07月06日13时许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厂区内露天堆放大量成品碎石、公分石、石粉,均未采取遮盖防尘防护措施。2.石料铲装过程中产生扬尘。3.厂区运输道路上机械设备运输过程中产生扬尘。4.产品在外售运输中,部分车辆未加盖篷布有石料颠撒现象发生。5.未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备案工作。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环罚告字〔2018〕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经我局案件审核领导小组讨论,综合研判,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武定县农村信用联社   户名: 武定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者向楚雄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一条: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武环罚告字〔201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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