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本局发布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武定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发布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局制作的信息,由本局负责公开;本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局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四条 信息公开涉及本局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在公开该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本局拟公开的信息涉及到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六条 信息公开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同级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协调决定,同级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第七条 本局发布的信息依照国家、省、州、县有关规定批准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局公开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本局的上级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本局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上级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