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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日期:2019年10月29日   作者:   来源:武定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

第一条 为确保武定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应急管理局各股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局分管领导、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人员对拟公开信息进行逐级保密审查。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还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 办公室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局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五)各部门或单位认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八条 对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拟上网信息中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二)由办公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审查意见;

(三)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公开信息前,应当审查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办公室应当提出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

第十条 各股室与其他部门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股室或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股室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要书面报办公室。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由办公室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拟公开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股室提出,经本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十五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六条 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县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信息的,本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相关部门或者州、县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信息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人员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九条 各股室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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