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肃本局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局机关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全面实行信息公开的;
(二)信息公开重点不突出,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人民群众有意见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违反廉政工作纪律,服务态度恶劣,违规收费、吃拿卡要,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信息公开规定和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股室和个人,按以下制度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由信息公开承办人承担责任;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同意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分别由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承担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局办公室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 实行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股室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被追究信息公开责任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