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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耕地人人有责 珍惜资源代代受益——致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的一封信

日期:2023年05月22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全县广大干部群众:

你们好!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土为粮之母。耕地是我们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生活、生产的基础和保障,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只有保护住了耕地,才能保住我们自己的饭碗。但在当下,一些耕地被违法违规占用,导致土地资源浪费、耕地质量下降等问题时有发生,给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带来了严重影响。为此,党的二十大再次强调要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严守永久基本农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底线。国家先后出台《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全县广大干部群众: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饭碗,保护耕地、人人有责,任何人都不要触碰国家法律红线,法律是不允许践踏的。耕地是粮食安全的载体,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希望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心系“国之大者”,积极行动起来,保护耕地、珍惜耕地,大力发展粮食生产,杜绝耕地抛荒,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严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

附件:耕地保护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摘选)

中共武定县委 武定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2日

附件

耕地保护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摘选)

一、政策规定

(一)一般耕地“五不得”:

一般耕地是指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一是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二是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

三是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四是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五是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二)永久基本农田“四严禁”:

永久基本农田是指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实施永久特殊保护的耕地。

一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三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四是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三)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是指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全,占用各类耕地建设房屋的行为。

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四)耕地非农化“六严禁”:

耕地“非农化”是指耕地被用于农业生产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

一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二是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道路沿线是耕地的,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三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

四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

五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

六是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批地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凡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用地。各地区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

(五)农村土地流转“五不得”: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

一是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流转是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流转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受让方在使用过程中也不得造成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破坏,比如造成土地污染、水土流失等。如果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情况发生,承包方可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是不得改变承包地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是不得改变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对违反规定造成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是不得闲置、荒芜耕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承包方可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二、法律法规规定(摘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不得占用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必须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土地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

非法转让、倒卖、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耕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行为,并造成耕地大量损坏的,即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第342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或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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