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万)林草罚决〔2026〕4号
被处罚人姓名:申**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4年12月27日
现住址:武定县万德镇自乌村委会
户籍地址:武定县万德镇自乌村委会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地址:--------------------------------------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非法开垦草原 行为,于2026年6月 6日立案调查,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3月5日在武定县万德镇自乌村委会自乌村“麻栗树”草地处改田地用于种植庄稼。经鉴定,涉案草地土层轻度损毁,表土保存较为完好,具备恢复植被条件,地块面积828.97㎡(折合1.24亩),地类为其他草地,主要草种为牛筋草和狗牙根,权属为自乌村委会自乌大村集体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意见书、书证 证据为证。2026年7月 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武(万)林草罚权告〔2026〕4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非法开垦草原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禁止开垦草原...”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反林业法律、法规且主动配合我局办理案件、认识错误诚恳,积极整改,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参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非法开垦草原,面积不足5亩的”情节的认定,属于情节轻微,相应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于2026年7月15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并处罚款2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开户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 (收款人:武定县财政局,账号: 241110000004278001 )后到银行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武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武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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