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林草罚决〔2026〕23号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号码: ------ -- 工作单位:-------------
现住址:---------------------------------------
户籍地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云南玉飞达钛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587M
法定代表人: 沙**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狮山镇明惠路北段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行为,于2026年6月 9日立案调查,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在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7日擅自开挖林地扩建破碎车间。经鉴定,涉案林地土层轻度损毁,表土保存较为完好,具备植树基本条件;违法使用林地面积为2941平方米(折合4.4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种为短轮伐期用材林;主要树种为桉树;无违法使用林木立木蓄积。0057林班00253小班、00238小班林地所有权属狮山镇矣波村委会大矣波村集体所有,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集体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意见书、书证 证据为证。2026年7月 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武林草罚权告〔2026〕23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反林业法律、法规且主动配合我局办理案件、认识错误诚恳,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征收标准“1.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的规定;《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央审批事项外,我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代履行费用,参照本县(市、区)土地复垦费中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执行”的规定;《云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定县属三类收缴类别,旱地费用征收标准为13元/平方米。”的规定;参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2亩以上5亩以下的”情节的认定,属于情节一般,相应裁量基准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10月15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2941平方米×(20+0)元/平方米×1倍=5882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捌仟捌佰贰拾元整)。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开户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收款人:武定县财政局,账号:241110000004278001)后到银行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武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武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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