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林草罚决〔2025〕16号
被处罚人姓名: 冯**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71年10月15日
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夭鹰村委会
户籍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滥伐林木 行为,于2025年12月17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在已征得林木所有权人同意但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于2025年9月24日在武定县狮山镇狮山村委会狮山九队“黄泥田”山林处砍伐树木。经鉴定,涉案林木树种为桉树;共53株;立木蓄积为9.8119立方米;材积为6.8683立方米;林木价值为1786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意见书、书证 证据为证。2025年12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武林草罚权告〔2025〕16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5立方米以上不足10立方米或幼树300株以上不满500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办理案件、认识错误诚恳,愿意主动整改,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6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即53株×3倍=159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即1786元×3倍=5358元(大写:伍仟叁佰伍拾捌元整)。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开户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收款人:武定县财政局,账号:241110000004278001)后到银行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武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武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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