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猫政林草罚决字〔 2025 〕第 14号
被处罚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现住址 ----------------------
被处罚单位名称 武定县朱家坝采选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赵军 职务 投资人
单位地址 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猫街朱家坝
经依法查明, 你单位采选厂新尾矿坝2015年11月审批2.4495公顷林地建设,2018年10月投入使用至2024年11月22日被武定县猫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查获超审批林地范围堆放废渣填埋林地违法,经林业技术鉴定,涉案林地5457㎡,毁坏林木300株,立木蓄积3.2m³,地类乔木林地,林种薪炭林,森林类别商品林,树种栎类。新尾矿坝西面填埋林地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使所有权、森林或林木使用权为秧草地村委会海子村集体所有;新尾矿坝东面填埋林地林地所有权为秧草地村委会庄房村集体所有,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使所有权、森林或林木使用权为庄房村周庭功、李德春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书证 等证据为证,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4年12月23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对告知的内容及处罚意见无异议,不要求申辩;于 2024年12月25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对此你单位对告知的内容及处罚意见无异议,不申请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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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
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
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第二款第1项“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
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
3元”的规定;
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2015〕34号“从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央审批事项外,我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 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
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云林规〔2021〕6号“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代履行费用,参照本县(市、区)土地复垦费中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执行”的规定;
5.《云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定县属三类收缴类别,旱地费用征收标准为13 元/平方米。”的规
定;
6.《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云林规〔2023〕“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3亩以上5亩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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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林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5倍的罚款272850.00元,即:5457㎡×{10.00元/㎡(恢复植被费)+10.00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20.00元/㎡}×2.5倍=272850.00元(大写:贰拾柒万贰仟捌佰伍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武定县猫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扫码支付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武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定县猫街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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