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猫政林草罚决字〔 2025 〕第12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李银海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90年6月18日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 现住址 武定县猫街镇半山村委会新村19号
联系电话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 你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情况下于2022年2月在小地名“碾放勒”林地砍伐云南松种植茯苓,于2023年2月在小地名“高必以都”林地砍伐云南松种植茯苓至2023年8月11日被武定县公安局生态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民警查获,该案于2025年4月10日移交至猫街镇人民政府。经林业技术鉴定,涉案砍伐林木65株,林木立木蓄积21.9057m³,根据针叶林出材率0.6折算成立木材积为13.1m³,地类乔木林地,林种用材林,树种云南松,森林类别商品林;林地所有权属猫街镇半山村委会新村集体所有,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使所有权、森林或林木使用权属猫街镇半山村委会新村李忠和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现场辨认照片、林木伐桩检尺及测算数据、书证 等证据为证,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5年5月13日 向你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猫政林草罚先告字〔205 〕
第 12 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未作出陈述申辩;于 2025年5月15日 向你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猫政林草罚听权告字〔2025〕第 12 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对此你未作出听证申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
伐技术规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共二联 第一联 附卷 共 2 页 第 1 页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址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云林规〔2023〕5号“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10立方米以上不
足2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以上不满1000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
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株数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款。”;
3.武定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武发改价认结论〔2025〕5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
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8月31日前原址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林木195株(65株×3倍=195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19976.00元,即:4994.00元×4倍=19976.00元(大写:壹万玖仟玖佰柒拾陆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武定县猫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扫码支付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武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武定县猫街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1日
| 上一条:猫政林草罚决字〔 2025 〕第 14号 |
| 下一条:武定县自然资源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