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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2026-00234 公文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县市人民政府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行政处罚决定书(武自然资行罚字〔2026〕第16号)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武自然资行罚字〔2026〕第16号)

武自然资行罚字〔2026〕第16

武定耀诚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MADLCC8K2W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罗婺彝寨一号地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130*************11

住所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罗婺彝寨一号地

  我局于2026年5月18日对武定耀诚工贸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武定县狮山镇乌龙村委会乌龙小村非法占用土地建盖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04年未经批准在武定县狮山镇乌龙村委会乌龙小村建盖厂房、路面硬化、堆料场等建筑,总占地面积15870.94平方米(合23.81亩)。其中,地块1面积703.48平方米(合1.06亩),地块2面积121.00平方米(合0.18亩),地块3面积15046.46平方米(合22.57亩)。地类:与武定县2009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库分析对比:该违法用地占用林地15870.94平方米(合23.81亩),其中,有林地15501.03平方米(合23.25亩),其他林地369.91平方米(合0.56亩),无相关用地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照片;

3.询问笔录;

4.现场勘测笔录;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武定磐盛钛矿采选厂与武定耀诚工贸有限公司转让协议;

7.测绘技术报告。

我局已于2026616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武自然资听告字〔2026〕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武自然资行罚告字〔2026〕16号公司 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版)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用地面积15870.94平方米(合23.81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并处每平方米5元罚款:15870.94㎡×5元/㎡=79354.70元(大写:柒万玖仟叁佰伍拾肆元柒角零分)。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地址:武定县狮山镇罗婺路4号

行政机关联系人:杨雁凌

联系电话:0878-6034925


武定县自然资源局        

  2026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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