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林草罚决〔2025〕7号
被处罚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现住址:-------------------------------------------
户籍地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武定县毓园休闲度假山庄(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9MADE87PG6M
法定代表人:马*龙 职务:个体户经营者
单位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马社区居民委员会中马二队花果山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违法使用林地 行为,于2025年11月17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在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5年3月份期间,在武定县狮山镇中马社区居民委员会中马二队“张包窑”山林处建房子和平台。经鉴定,涉案现场地块已经建了7间房子和1个平台,不具备植树基本条件,违法使用林地面积为1407平方米(2.1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公益林;林种为特种用途林;主要树种为云南松;无毁坏林木立木蓄积;林地所有权属狮山镇中马社区居民委员会中马二队集体所有,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狮山镇中马社区居民委员会中马二队武定县毓园休闲度假山庄(个体工商户)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受委托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意见书、书证 证据为证。2025年12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武林草罚权告〔2025〕7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2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我局办理案件、认识错误诚恳,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5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1407平方米×(20+13)元/平方米×1倍=46431元(大写肆万陆仟肆佰叁拾壹元整)。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开户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收款人:武定县财政局,账号:241110000004278001)后到银行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武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禄丰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武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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