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武自然资行罚字〔2025〕第42号
当事人:施忠平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XXXXXXXXXX1918
住址: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猫街镇仓房村委会拉曲村12号
根据武定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移交线索,武定县综合行政执法二大队于2025年 7月11日对武定万翔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武定万翔矿业有限公司首先是武定县猫街镇仓房村委会施忠平在2005年开工建设的,公司名称是武定县鑫兴铜铁选厂,法定代表人是施忠平,建设地点在猫街镇汤郎村委会小汤郎村民小组罗斯冲,经营3年后于2008年10月29日施忠平以606万元转让给武定万翔矿业有限公司。你于2005年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猫街镇汤郎村委会小汤郎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012.66㎡(1.52亩)在猫街镇汤郎村委会罗斯冲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原武定县鑫兴铜铁选厂营业执照复印件;
2.原武定县鑫兴铜铁选厂投资人施忠平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照片;
4.询问笔录;
5.现场勘测记录;
6.测绘技术报告;
7.施忠平提供的相关材料。
我局已于2025年11月2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提出进行书面陈述或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云国土资〔2010〕288号)第三部分有数量设定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罚款)规则中“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并处罚款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处以非法占用的非耕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2)处以非法占用耕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下的罚款。(3)处以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标准进行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施忠平(原武定县鑫兴铜铁选厂法定代表人)非法占用的1012.66㎡(1.52亩)建设用地,处以耕地每平方米11元、非耕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耕地355.35㎡×11元/㎡=3908.85元,非耕地657.31㎡×5元/㎡=3286.55元,总计7195.4元,大写柒仟壹佰玖拾伍元肆角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送达当事人,15日内缴清罚款,15日后按罚款每日3%的滞纳金计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 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 ,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机关地址:武定县狮山镇罗婺路4号,邮政编码:651600,联系人:赵文斌、张正富,联系电话:0878-6034909。
武定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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