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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5-00477 公文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武定县政府办 失效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武自然资行罚字〔2025〕第42

当事人:施忠平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XXXXXXXXXX1918

住址: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猫街镇仓房村委会拉曲村12

根据武定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移交线索,武定县综合行政执法二大队于2025711日对武定万翔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武定万翔矿业有限公司首先武定县猫街镇仓房村委会施忠平2005年开工建设,公司名称是武定县鑫兴铜铁选厂,法定代表人是施忠平,建设地点在猫街镇汤郎村委会小汤郎村民小组罗斯冲,经营3年后20081029施忠平以606万元转让给武定万翔矿业有限公司。你于2005年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猫街镇汤郎村委会小汤郎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012.66(1.52)猫街镇汤郎村委会罗斯冲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日修订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武定县鑫兴铜铁选厂营业执照复印件;

2.武定县鑫兴铜铁选厂投资人施忠平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照片;

4.询问笔录;

5.现场勘测记录;

6.测绘技术报告;

7.施忠平提供的相关材料。

我局已于2025112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你未提出进行书面陈述或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729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云国土资〔2010288号)第三部分有数量设定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罚款)规则中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并处罚款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处以非法占用的非耕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2)处以非法占用耕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下的罚款。(3)处以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标准进行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施忠平(原武定县鑫兴铜铁选厂法定代表人)非法占用的1012.66(1.52)建设用地,处以耕地每平方米11元、非耕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耕地355.35×11/㎡=3908.85元,非耕地657.31×5/㎡=3286.55元,总计7195.4元,大写柒仟壹佰玖拾伍元肆角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送达当事人,15日内缴清罚款,15日后按罚款每日3%的滞纳金计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地址:武定县狮山镇罗婺路4,邮政编码:651600联系人:赵文斌、张正富,联系电话0878-6034909



武定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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