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楚雄州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楚财监〔2022〕11号)的要求,我局于2022年8月1日至9月15日对武定县总工会2021年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规则和财经纪律等情况进行检查,根据违规事实和相关法规,对处理情况公开如下:
一、武定县总工会违反固定资产管理事实及处理决定
(一)2021年9月8号凭证,购买办公耗材款,其中高拍仪,金额1,980.00元,未入固定资产账。
上述事项,违反《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公布)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决定:鉴于武定县总工会已于2022年7月补录了资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免于处罚。
二、对武定县总工会违反预算管理事实及处理决定
(一)预算内办公费不足,用差旅费列支办公费4,650.00元。
2021年12月11号凭证,支付标识牌制作费28,673.00元,其中:列支办公费15,016.00元,其他普惠金融发展支出(办公费)8,600.00元,差旅费4,650.00元。
上述事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的相关规定。
决定:因属账务处理错误,责令改正;对相关人员免于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武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财政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我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期间,本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上一条:武定县万松山国有林场2021年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
下一条:武定县应急管理局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2021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