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2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省州驻武单位: 
   
为确保国家法制统一,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县人民政府对截至2023年6月25日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并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18件): 
   
一、《武定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办法》(县政府通告第18号); 
   
二、《武定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实施办法(试行)》(武政规〔2018〕2号); 
   
三、《武定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武政规〔2020〕1号); 
   
四、《武定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武政规〔2022〕1号); 
   
五、《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定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3〕1号); 
   
六、《武定县人民政府印发武定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3〕2号); 
   
七、《武定县人民政府印发武定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3〕3号); 
   
八、《武定县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武政办发〔2006〕36号); 
   
九、《武定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武政办发〔2010〕45号); 
   
十、《武定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武政办发〔2012〕13号); 
   
十一、《武定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武政通〔2013〕8号); 
   
十二、《武定县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武人口发〔2013〕12号); 
   
十三、《武定县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管理制度(试行)》(武政通〔2013〕92号); 
   
十四、《武定县教职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武政办发〔2013〕59号); 
   
十五、《武定县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散装水泥工作实施方案》(武政通〔2014〕39号); 
   
十六、《武定县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结算一站式服务工作方案》(武政办发〔2011〕54号)。 
   
十七、《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0〕2号); 
   
十八、《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0〕3号); 
   
本决定自2023年10月8日起施行。 
   
   
   
   
                               2023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上一条: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下一条: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定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