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2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省州驻武单位: 
   
为了确保国家法制统一,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县人民政府对截至2023年6月25日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并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武定县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管理办法》(县政府公告第7号); 
   
二、《武定县城市廉租住房分配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武政通〔2008〕22号); 
   
三、《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暂行)》(武政通〔2009〕71号); 
   
四、《重大财政支出项目审批办法(暂行)》(武政通〔2009〕72号); 
   
五、《武定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武政办发〔2009〕43号); 
   
六、《关于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公告》(武政通〔2011〕79号); 
   
七、《武定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规程(试行)》(武政通〔2013〕2号); 
   
八、《武定县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试行)》(武政办发〔2010〕17号); 
   
九、《武定县仁和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征地等补偿标准》(武政通〔2014〕5号); 
   
十、《武定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武府登3号)。 
   
本决定自2023年10月8日起施行。 
   
   
   
   
   
                             2023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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