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规定:后期扶持的范围和对象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安置的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安置的为原迁生产安置移民人口。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性核定,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