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人民政府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云南武定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5年04月09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招商项目落地园区,加大节约用地力度,园区以标准化厂房为载体,鼓励引导符合产业导向的相关企业有序聚集,发挥标准化厂房经济社会效益,实现园区经济总量和质量效益双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标准化厂房为武定工业园区禄金片区一期核心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已建成的10栋厂房。云南武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负责入驻标准化厂房项目的招商、审核。

第三条武定工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投公司”)负责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和管理运营,包括租金、物业等费用的收取和减免,以及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及配套设施管理等,同时积极参与园区标准化厂房的招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经与园区管委会、工投公司签订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进入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企业入驻条件

第五条产业引入导向按照非禁即入、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支持国内外资本进入园区投资。入驻项目应符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及环保、消防、安全等要求。为培育、发展、壮大中小微型企业,鼓励高新技术领域、投资强度大、环境污染小、产出效益高的产业项目入驻。

遵守园区各项管理规定与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满足其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三章企业入驻程序

企业申请:需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与园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招引协议,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入驻后再向工投公司填报《云南武定产业园区入园申请表》,提出入驻申请并签订租赁厂房协议。若企业入驻后,因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协议签订:项目审定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入驻企业与工投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合同中载明以下主要内容:用途、使用面积、期限、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配套条件及违约责任等。

新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租赁合同原则上实行3年一签,也可根据企业需求5年一签。租赁期满后,企业还需续租标准化厂房的,可根据工投公司和企业签订的协议续租,须在协议期满3个月前向工投公司提出书面续约申请。工投公司可就承租方续租的租金、权责等进行重新修订,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条符合条件入驻的企业由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十符合条件入驻的企业由有关职能部门协助申请各类扶持奖励资金、项目申报、专利申请、技术认定等服务。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通过项目入园评审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标准化厂房租金按照以下情形给予政策优惠:

(一)标准化厂房租赁原则上以整栋为单位出租。厂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也可根据市场变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适当调整。

(二)新入驻的企业,第一个租赁年标准化厂房租金(以合同签订起讫时间计算)按收费单价的50%缴纳,如企业在第一个租赁年在武定县达产上规(上限)入统,则从次年起给予租金减免12个月;第二个租赁年标准化厂房租金(以合同签订起讫时间计算)按收费单价的70%缴纳,如企业在第二个租赁年在武定县达产上规(上限)入统,则从次年起给予租金减免9个月;第三个租赁年标准化厂房租金(以合同签订起讫时间计算)按收费单价的80%缴纳,如企业在第三个租赁年在武定县达产上规(上限)入统,则从次年起给予租金减免6个月。

(三)企业在获得(二)条款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以后年度在规上(限上)企业库持续正常生产经营的,入统年产值2000万元—1亿元以内的,租金按照收费单价的80%缴纳;入统年产值1—3亿元以内的,租金按照收费单价的70%缴纳;入统年产值3亿元及以上的,租金按照收费单价的50%缴纳,如企业在优惠租金期内或以后年度退库下规的,从退库下规后次月起,按标准单价全额缴纳租金。

(四)入驻企业申请优惠的厂房租金由工投公司按有关合同条款约定进行统计,经园区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五)新入驻的企业根据租赁面积给予一定期限的装修期间免收厂房租金,租赁面积1000—3000平方米(含)的装修期为1个月,租赁面积3000—5000平方米(含)的装修期为2个月,租赁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装修期为3个月。

第五章物业管理及其他费用

第十标准化厂房租金、物业管理及其他相关费用标准。

(一)物业管理费指导价为0.6元每月每平方米,具体以租赁协议约定为准。垃圾清运费、污水处理费严格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二)企业自用的水、电、通讯等费用由企业负责缴纳。

第十入驻企业采取先交费后入驻的方式,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首次费用需在签订协议后30日内付清,待相关费用缴清后正式移交厂房供企业使用,往后每年厂房租金、物业等费用在上一年费用到期前15日内交清。

第六章内部管理

第十入驻企业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劳动保障等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服从园区管委会和工投公司的管理,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门前五包等工作。

第十入驻企业租用标准化厂房的内部设施,含道路、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由入驻企业负责日常保洁和维护,企业所产生的工业垃圾、废气、废水由企业按照环保要求规范处置。公共设施的保洁和维护由工投公司负责。厂房内发生紧急情况入驻企业未及时处置时,厂房管理单位可组织应急抢修,抢修相关费用由入驻企业承担。

入驻企业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制度,进入园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除执行任务的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外,需按照物业提供的指定区域有序停放。物业管理范围为:1.标准化厂房的日常事务管理;2.环境卫生管理;3.公共场所及设施管理;4.社会治安管理。

十八入驻的企业根据需要设立的广告牌、宣传栏等占用公共资源的事项,报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九企业退出时,须将厂房恢复原状。如有损坏、不及时清运垃圾、需要恢复、施工等情形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七章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应当守法经营,企业在租赁合同期内因经营不善要求退出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合同签订主体单位提出退出申请,说明原因,由武定产业园区管委会会同产权单位审批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租赁关联方无正当理由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按关联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条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园区管委会及工投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房及附属设施,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一)违反协议中相关条款约定的;

(二)企业有违法经营,私自转租、分租、调剂、交换租赁物的;

(三)擅自改变厂房结构、屋面、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

(四)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它公用地搭建筑物或堆放其它物品,经工投公司书面告知,三个月内仍不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五)非客观因素连续停产、停业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六)连续两年未达到本办法中企业入驻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等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

(九)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有关经营活动的许可证,导致无法继续营业和履行协议的;

(十)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不遵守园区整体规划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园区长远发展利益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企业因上述原因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或收到“违约退租告知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退租手续,及时清运相关物品,交回厂房及配套设施,并进行租金结算。

第二十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给协议关联方造成的损失,各方均不承担相应损失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本办法由云南武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2年。


下一条:中共武定县委办公室 武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武定县2024年园区经济攻坚年 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