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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度

日期:2023年06月16日   作者: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和落实交通运输局及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武定县人民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县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对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局属各单位、局机关有关股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体对行业有关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局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为我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议事领导机构,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政策法规股,为议事日常协调机构,分管安全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负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局属各单位应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日常协调机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局党组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3、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发展绩效、安全生产工作履职考核,严格考核奖惩,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4、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干部配备和队伍建设,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5、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安全文化建设。

6、按照相关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7、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

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进安全发展战略,督促、检查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3、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机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奖惩。

4、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健全本单位及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齐配强专职安全工作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足额预算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投入。

5、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基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并协调解决其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6、发生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指挥或协助组织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局班子成员

局班子成员必须按照局党组、行政的统一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切实抓好分管领域安全、信访稳定及党风廉政建设。

(三)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

1、协助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

2、受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机关各股室和下级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及决策部署。

4、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基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促检查,组织开展行业综合性安全生产督促检查。

5、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6、受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其他分管负责人做好其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研究协调重大安全问题,指导全局性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督促检查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对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组织对本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事故隐患整改。

3、参与交通运输系统安全事故的处理。

4、组织、协调、管理跨行业、跨部门的重大安全活动、重大安全问题等安全生产管理中上下衔接事项。

5、开展安全培训、安全考核、典型经验交流等。

第七条 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法规股)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决议,督促、检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2、组织拟定道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规划。组织拟订综合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

3、指导、协调和督促局属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

4、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相关部门督查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5、承担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综合信息统计汇总、分析工作,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6、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队伍和应急队伍建设工作;指导相关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检查、督促安全生产“一网双线”责任制落实情况。

8、承办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局机关有关股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职责。

(一)局办公室职责

1、负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方面有关文电传送和领导批示督办。

2、指导协调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3、负责局机关的治安、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工作。

4、负责局机关安全设施、设备、防护用品、器具等建设和采购。

(二)交通战备办职责

1、组织协调和指导县内国防交通建设、国防交通保障任务、国防运力征用等工作中落实安全生产要求。

2、指导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安全生产管理建设,督促专业队伍开展安全演练和教育培训工作。

3、拟定交通战备安全生产预案和指导交通战备车(船)队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

(三)局综合建股职责

1、组织拟定交通运输行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规划。

2、督促、指导公路和水运行业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

3、负责督促公路和水运行业建设安全隐患的整改。

4、组织督促公路和水运行业建设落实治安保卫工作。

5、受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投诉,参与对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6、承担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项目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局交通技术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县道公路养护;组织行业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编制公路养护管理相关安全生产规划,指导有关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公路养护管理中的生产安全管理;做好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公路毁损的抢修和公路战备安全保障工作。

2、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安全隐患整治、危桥改造、灾害防治工程;组织开展公路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

3、负责县道公路及桥梁安全检查和评定。

4、制定公路应急救援专项预案,进行有效的实施,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组织面对恶劣天气和突发事故的处置,及时设置险桥、险路和施工路段的提醒警示及公路交通标志等。

(五)局财务股职责

1、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方面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报县财政局批复下达支出预算。

2、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职责

1、负责组织对国、省、县道路政管理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2、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和动态监管,及时掌握辖区国省干线公路的路产安全信息,做好公路巡查中安全隐患处置和报告,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标牌和恢复损坏公路安保设施。

3、负责超限运输检测站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货车超限行为。

4、贯彻执行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的相关配套政策、制度、办法,制定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5、开展行业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编制水路运输安全生产规划;督促水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6、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检查、监督渡口渡船建立健全和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及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督促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及整治工作;监督指导船员培训工作;落实港口航道建设、经营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水路运输灾害防治、水毁抢修、渡改桥、码头渡口(战备码头)等工程安全保障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上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

9、负责督促指导有船乡镇,水路运输企业加强船舶管理及相关业务落实。

10、负责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工作。

11、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的组织、调查处理工作。

12、定期分析水上安全生产形势,按要求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水上安全事故等相关信息。

(七)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武定大队职责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制度、办法,拟定相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监督组织实施。

2、负责行业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编制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

3、监督、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危货运输企业源头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者资质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等;督促指导运输车辆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监督运输企业实施动态安全监控。

4、督促、指导营业性客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工作;指导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6、定期分析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按要求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责任落实机制

第九条完善领导机制。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委书记、局长担任,分管负责人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加强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健全考核机制。县交通运输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综合性目标绩效管理,每年与局属各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在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中的比重,严格考核和奖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考核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健全决策机制。局党组、办公例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年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不少于2次,每年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不少于4次,主要负责人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

第十二条 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按照“三个必须”、“两个责任”、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相关领导在接到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1、行业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及局属相关行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行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局分管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及局属相关行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国家和省、市、县政府另有其他规定和要求的,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建立年度述职机制。领导干部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就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述职。

第十四条 完善约谈机制。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或其它需约谈情形的,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委托副组长约谈局属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约谈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法规股)会同有关股室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严格问责机制。对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单位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单位履行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局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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