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招用其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按规定的最高浮动上限幅度确定了具体税额扣减限额(定额)标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9〕25号)
(4)《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3号)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