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城镇低收入保障对象住户的收入水平已超出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范围,但不超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保障范围的,不得再享受租赁补贴,住房租金改为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
三、收入水平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住户,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按市场标准收取租金。
四、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必须在3个月内腾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保障家庭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保障条件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后腾退保障性住房;拒不腾退住房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市场租金价格追缴所欠租金。
六、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对租赁户的入住资格进行核查,对有疑问或收入、人口、住房面积发生变化的,可随时进行审核;并对不符合入住条件的租赁户进行清退。拒不退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