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武定县城区域内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或在申请地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保障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家庭。
(二)收入标准:中等偏下收入保障对象,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4392元,超过两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4392元(计算原则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为持有《低保领取证》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并享受民政部门城镇低保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持有申请地营业执照和主管税务部门证明1年,或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申请地居住1年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含新农合)其中一项即可)、住房公积金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物价指数等因素,定期调整住房困难、收入条件等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