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发改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出售价格、物业管理费等有关价格的核定。
二、县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拟定及监督实施,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国家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承担公共租赁住房总体规划、制度建设、政策研究、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审核、查询、认定和综合协调等职责。
三、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建设管理以及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审查、复核、轮候、配租、建档、入住管理等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销售、回购、储备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档案管理及统计工作。
四、县民政局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和人员收入、婚姻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有关证明。
五、县公安局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人口、车辆等情况进行审核。
六、县人社局对申请人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及就业和收入情况进行审核。
七、县医管局对申请人新农合缴纳情况进行审核。
八、县税务局对申请人纳税情况进行审核。
九、县市管局对申请人经营情况进行审核。
十、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审核;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敆付租金和购房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十一、县监察委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能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县广电部门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资格、配租结果等需要公示的有关信息在广播电视媒体进行公示。
十三、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机关、企事业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工作、住房和收入情况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