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商业设施、公共设施设备及场所等,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
二、出售配套商业设施的,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综合考虑还款资金、市场状况和运营成本等因素,制定销售方案,确定销售价格,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政校共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教育主管部门和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协商租金收取和分配管理。
四、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约定明确产权比例和进行经营管理,并接受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敃时,应当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和产权比例。
五、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转让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当地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和住建部门备案。
六、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可以优先向八、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并报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备案。多余房源由政府进行分配。
七、配租后应按一户一档、一房一档的要求建立住户、房屋档案,并把名册、住户档案等资料送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