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修订)》的相关规定,现将和顺华等7名受伤职工的工伤拟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和顺华,男,武定县插甸镇康照村委会书记、主任。2023年9月18日下午,为了迎接州创卫检查组的检查,和顺华带领村委会人员在康照街道开展人居环境整治,15:30左右,和顺华在用割草机清理街道两旁的杂草时,不慎被一根铁丝扎伤右小腿,他立即前往村卫生室做了简单处理,但未发现刺入右小腿的铁丝,第二天发现受伤的地方出现污血并伴疼痛感,到第三天上午(即9月20日),和顺华感觉受伤的部位疼痛感加剧,并且污血的面积也增大了,于是前往武定县人民医院诊治,拍片检查发现其右小腿有5厘米的异物留存需进行手术治疗,因其在武定没有人照顾,故回到安宁老家入住安宁市中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小腿软组织异物残留。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陈付贵,男,武定益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炉前工。2023年10月9日14:10左右,陈付贵在二单元3号炉生产车间吊钛渣过程中挂钩突然滑落,陈付贵躲避不及,被钛渣砸伤左手,工友见状后打电话向厂长汇报了情况,随后厂长安排驾驶员将陈付贵送往武定县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1.左手第二掌骨开放性骨折;2.左侧手多发裂伤并异物存留;3.左手第一骨间背侧肌断裂。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邹杰,男,武定永丰钛业有限责任公司机修工。2023年10月20日18:00左右,邹杰和机修班组另外两名同事在公司新厂检修补焊烟囱循环冷却水管作业时,不慎被管内喷出的高温水蒸气烫伤左上肢,同事见状,立即打电话给车间负责人,随后负责人开车将邹杰送往武定县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上肢烫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陈雷,男,武定永丰钛业有限责任公司机修工。2023年10月26日7:30,陈雷和机修班组的另外两名同事接班后随即展开逐级设备检查,8:30左右,当他们检查到5号炉时,发现固定行车电机脚的一颗螺丝松动了,陈雷和一名工友爬上检修台准备紧固行车电机脚螺丝时,不慎被行车夹伤右手,随即被同事送往武定县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并尺骨茎突骨折。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5、陈兴,男,武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协管员。2023年10月10日上午,武定县交警大队一名民警和陈兴驾驶警车到永吉村路段接涉事司机龙有亮,准备到插甸镇和尚庄村委会长岭岗村指认现场。9:00左右,陈兴在路边等候龙有亮时不慎被流浪狗咬到右小腿,陈兴忍着伤痛完成了指认现场的工作任务,返回交警大队继续加班整理案件卷宗直至20:30所有工作结束后,民警陪同陈兴到武定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医生建议注射狂犬疫苗。被诊断为:右小腿中上段外侧狗咬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6、刘建珍,女,武定县狮山镇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员。2023年11月6日上午,刘建珍在狮山镇养老服务中心食堂上班,8:45左右,她从食堂操作间进入蒸箱房,在下台阶时不慎摔倒致使其右腿受伤,随即被同事送往武定县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1.右侧股骨颈骨折(基底型);2.右膝关节损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7、陈桂莲,女,武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事业工人。2023年10月24日上午,陈桂莲在高桥镇老滔村委会正常上班,9:00左右,陈桂莲走出办公室准备去上卫生间,在下台阶时不慎滑倒,由于后腰部抵在石阶上导致其无法起身,村委会任书记见状后急忙叫来两名同事一起将陈桂莲扶起并搀扶到办公室休息。吃过早饭后,陈桂莲感觉后腰部疼痛加剧,于是任书记联系了一辆农村客运面包车将陈桂莲送到武定县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1.腰部损伤;2.左侧第2、3腰椎椎体横突骨折。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将以上拟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至2023年12月3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可在公示期内向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保险股反映,咨询电话:0878-8712696,邮编:651600,通讯地址: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保险股(301室)。
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