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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工伤认定公示(2023年)第8号

日期:2023年08月29日   作者:   来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修订)》的相关规定,现将高静等8名受伤职工的工伤拟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高静,女,武定县乡村振兴局公务员。2023年6月16日,高静和单位同事一起到永仁县出差,工作结束后时间已晚,一行人便步行前往永仁县汽车客运站准备乘坐公务车返回武定县。21:05左右,由于道路的光线不好,高静不慎被绊倒,致使其右手及右膝受伤,返回武定县城后,因时间较晚故未及时前往医院就诊,次日上午,高静前往武定县人民医院就医,因伤情严重随即办理了住院手续。被诊断为: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2、杨晓锋,男,武定县朱家坝采选厂采矿工。2023年7月2日下午,杨晓锋和同事在朱家坝矿山3号洞内采矿,15:30左右,杨晓锋在关闭矿车货箱门时,不慎被掉落的矿石砸到右脚,附近的同事随即将其转移到矿洞外,并开车将其送往武定县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1.右脚内外踝骨折;2.右小腿软组织挤压挫裂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3、茶映成,男,武定县恒雄矿业经贸有限公司硐采工(打炮眼)。2023年6月23日7:45左右,茶映成在武定县高桥镇唐家村委会上狮子口村东方红矿段进行硐采作业(打炮眼),由于钻杆的震动和挤压,一块重约0.8吨的矿石突然从高处掉落,茶映成躲避不及被巨石砸伤,在附近作业的同事听到声响后,急忙奋力将巨石搬开把他救出,由于伤势严重,公司随即用车将他直接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〇医院实施抢救。被诊断为:1.多发伤;2.创伤性失血性休克;3.失血性贫血;4.左下肢毁损伤;5.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6.左下肢血管、神经、肌腱损伤;7.左下肢大量异物存留;8.左股骨下段骨折;9.左足开放性外伤;10.左跟骨、骰骨骨折;11.左距骨外侧缘骨质损伤;12.左尺桡骨骨折可能;13.颅脑闭合性损伤;14.鼻骨骨折;15.头皮裂伤缝合术后;16.胸部闭合性损伤;17.双肺挫伤;18.左侧第5-7前肋骨折;19.右侧第2-4、6、10肋骨骨折;20.右肩胛骨冈下粉碎性骨折;21.腹部闭合性损伤;22.胸3椎体压缩性骨折;23.胸3棘突及双侧横突骨折;24.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25.腰4-5左侧横突骨折;26.腰1右侧椎板及双侧横突骨折;27.低纤维蛋白原血症;28.急性胃黏膜损伤;29.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30.左大腿截肢术后;31.肋骨骨折内固定术后。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4、洪加才,男,云南武定永银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火腿加工工人。2023年6月14日15:25左右,洪加才在火腿加工车间的脚手架上挂放猪后腿时不慎踩空,从架子上跌落至地面受伤,同事急忙将他送至武定县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1.左跟骨粉碎性骨折;2.腰2椎体新鲜压缩性骨折。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5、吴承鸿,男,武定益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炉前工。2023年7月10日7:45左右,吴承鸿和同班人员一起打扫卫生准备交接下班,在清扫楼梯时不慎滑倒并从楼梯上滚落,正好被班长看到,班长将他背到空旷处休息,并把情况上报公司领导,公司随即安排车辆将他送往武定县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1.腰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2.额部软组织挫裂伤;3.右膝部软组织挫裂伤;4.多处软组织擦挫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6、杨忠华,男,武定县田心小学教师。2023年6月28日8:30左右,杨忠华在田心乡鸡街子小学校园内修剪树枝时,不慎从两米高的石坎上摔下来,学生见状后急忙喊来其他老师将他扶起,杨忠华将受伤经过报告了学校领导,随后被同事送往武定县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1.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伴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2.肺部感染;3.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7、王国安,男,武定县公安局(聘用人员)辅警。2023年7月2日17:00左右,王国安在楚雄纪委监委青龙看护点的球场上开展日常训练时,不慎与其他队员发生碰撞并摔倒,导致其右外踝扭伤,随后被同事送往楚雄州中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外踝骨折,家属要求到当地医院住院治疗,遂于7月4日转到武定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被诊断为:1.右外踝骨折(Lauge-Hansen分型 旋前-外旋型);2.右侧下胫腓联合分离。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8、李玉荣,男,武定县恒通公交有限公司安全员。2023年7月17日8:48,李玉荣在对公司修理厂场地进行安全巡查过程中,因阳光刺眼未看清脚下,不慎跌落到修理厂的保养槽内,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组织人员将其送至武定县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1.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并肺挫伤(左侧第4-6肋);2.左胸部软组织擦挫伤;3.胸骨体骨折。经研究,该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将以上拟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8月29日至2023年9月2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可在公示期内向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股反映,联系电话:0878-8712696,邮编:651600,通讯地址: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保险股(301室)。

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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