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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川桂禾牧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3.26”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日期:2025年11月07日   作者:武定县应急管理局   来源:武定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和《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评估和统计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武定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成立评估工作组,对云南川桂禾牧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3.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4年3月26日11时许,云南川桂禾牧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厂房建设过程中,施工工人欧某某从高约20m的屋顶直接坠落到水泥地面,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事故发生后,武定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县政府批复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由武定县安委办组织,参加事故调查组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评估组,依据《武定狮山云南川桂禾牧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3.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通过查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三、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云南川桂禾牧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由武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裁量阶次A: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

2.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云南武定产业园区管委会、狮山镇人民政府。分别向武定县人民政府作出了书面检查。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刘某某。由武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裁量阶次A: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

2.张某某。由武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第二款: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云南川桂禾牧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加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贯力度,不断增强全员安全意识,认真排查整治存在风险隐患。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切实增强事故防范处置能力,企业生产安全基本可控。

(二)武定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县政府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积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全覆盖全链条常态化闭环管理机制,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各项工作。严格落实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切实加强日常检查、抽查,不断压实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各类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成效明显,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一年以来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云南武定产业园区管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县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积极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建立并执行园区禁止类和限制类产业项目目录,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用地选址及出让相关工作,指导入驻企业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规定,从源头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加强在建项目和在生产项目的日常检查,及时向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存在的风险隐患,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狮山镇人民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县政府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不断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压紧压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按照县安委办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风险隐患闭环管理、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各项工作及自建房等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切实加大区域企业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及时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区域内未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五、评估结论

云南川桂禾牧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3.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通过现场评估,认为各单位按照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事故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员工教育培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基本落到实处。


云南川桂禾牧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3·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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