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武定狮山嘉谊影业有限公司“4.1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5年11月13日   作者:   来源:武定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

2025年4月10日14时33分许,武定县狮山镇境内的武定嘉谊影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触电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25年4月17日,武定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县纪委县监委、县融媒体中心、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应急管理局、狮山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为成员的武定嘉谊影业有限公司“4.10”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询问相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证件和资料以及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武定狮山嘉谊影业有限公司“4.10”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承揽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不到压实,作业人员未取得低压电工和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未进行断电验电,未采取必要防止触电措施,未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章冒险作业造成的一般触电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武定嘉谊影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MA6K7DMH9W,注册资本:3000000.00元(叁佰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时间:2016年8月25日,法定代表人:缪某,住所: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5号,经营范围:电影放映服务,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零售,国内各类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场地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武定县行政审批局。

2.赵某某。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3736,家庭住址:武定县狮山镇麦岔村委会小龙潭村10号。赵某某名下登记的“武定县万家灯火水电电脑安装维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MA6KXU075B,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15年11月25日,经营者:赵某某,经营场所:武定县狮山镇逸景华都13栋S126,经营范围:水电安装,电脑零售、维修,普通货运服务,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通讯设备修理,其他办公设备维修,代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定分公司授权的电信业务(以授权委托书为准)。(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登记机关:武定县行政审批局。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武定嘉谊影业有限公司。未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规范,执行本单位的《电器设备使用和检查管理制度》不严格;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制定的消防应急灭火疏散预案及其演练不规范;未建立并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赵某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培训,未按要求计提安全生产费用,无安全生产投入记录,无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和检查记录。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2月26日,武定嘉谊影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刘某征得总经理缪某同意,通过微信语音联系赵某某为武定狮山国际影城入口安装2盏投光灯。赵某某当时没空,武定嘉谊影业有限公司亦未另请他人,2025年4月10日,赵某某方前往武定狮山国际影城安装入口投光灯。2025年4月10日13时41分许,赵某某和妻子陈某某到达武定狮山国际影城,影城尚未开门营业,便在入口南侧室外通道上做准备工作。13时57分许,武定狮山国际影城员工王某某到达影城打开入口门,进入售票厅吧台按照常规打开除标识为“门口里面灯箱”的其他电源开关。14时08分许,陈某某与前夫杨某某所生长子杨某某到达武定狮山国际影城,协助赵某某维护入口南侧室外通道上的电灯,更换卫生间水龙头。14时23分许,赵某某与武定狮山国际影城总经理助理刘某电话沟通经其同意,让王某某打开LED屏电源,王某某到吧台内的配电柜打开标识为“门口里面灯箱”的电源开关。随后陈某某在地面扶着铝合金伸缩一字直梯,赵某某携带电笔攀至武定狮山国际影城入口门头,确认线路通电,将投光灯固定在墙面上后撤至地面,让王某某关闭电源,王某某前往关闭标识为“门口里面灯箱”的电源开关后返回工作岗位。14时29分许,赵某某在地面扶梯子,杨某某携带工具攀至固定好的投光灯位置,未进行断电验电,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绝缘手套进行接电作业。14时33分许,杨某某双脚站在高约3m的梯子踏步上,双手高举在投光灯接电位置,身体僵直出现异常。赵某某意识到杨某某可能触电,呼唤杨某某小名无应答,随即快速跑到武定狮山国际影城内准备寻找并关闭电源开关,陈某某发现动静跑到梯子下面高举双手想要接住杨某某,随后杨某某顺着梯子下坠约1m向后侧翻跌落地面,送至武定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武定嘉谊影业有限公司的武定狮山国际影城位于武定县狮山镇中新街5号,为武定“狮山映象”旧城改造项目B栋负一层。事故发生于武定狮山国际影城南侧入口,东、南、西侧均为室外通道,北侧为影城售票厅。入口门为高4.9m卷帘门,卷帘门上部分外侧安装有高1.9m的金属条镶边饰面,门头居中固定有一盏规格为240W 1P66的LED的投光灯,灯具无品牌、型号等其他标识,线头外露下垂。入口门至售票员工作吧台外缘约为5.1m。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T 6721),经调查核定比对标准,初步核定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六)其他情况

1.双方合作协议签订情况。武定嘉谊影业有限公司与赵某某未签订武定狮山国际影城入口投光灯安装及相关水电安装维修协议或合同,仅2024年5月14日签订《影院翻新协议》,赵某某以武定县万家灯火水电电脑安装维修部名义开具过名称为“劳务”“水电维修费”的发票给武定嘉谊影业有限公司。

2.事故发生现场电源情况。2025年5月8日,事故调查组委托武定县狮山供电所现场检测,当武定狮山国际影城售票厅吧台内配电柜标识为“门口外面灯箱”的电源开关打开时,事故发生当日死者接触电源有电流(220V),该电源开关关闭时,事故发生当日死者接触电源无电流。事故发生当日死者接触电源并非标识为“门口里面灯箱”的电源开关控制。

3.事故发生当天气象情况。2025年4月10日,武定县狮山镇最高气温28℃,最低气温12℃,多云,西南风3级,无其他异常和极端天气情况。

4.施工作业现场设备情况。施工作业梯子(无明显标识)未展开长度3.1m,电笔(12—220V AC.DC)能正常使用。武定狮山国际影城售票厅吧台内的配电柜无漏电情况,标识为“门口外面灯箱”的电源开关无漏电保护器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2025年4月16日10时20分许,杨某某到武定县应急管理局反映:2025年4月10日14时35分左右,其长子杨某某随前妻陈某某及其现任丈夫赵某某到武定狮山国际影城安装入口投光灯,杨某某在接电作业中,被电击从高约3m的梯子上跌落,送至武定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初步核实,武定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4月16日10时45分许向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电话报告,2025年4月16日10时48分许向武定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电话报告,2025年4月16日14时35分向楚雄州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2025年4月16日17时00分,武定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赶到事故发生地点进行现场情况核实和勘验。

经事故调查组核实,事故发生后,武定嘉谊影业有限公司员工和赵某某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拨打110报警电话。武定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接武定县公安局值班室快报后,于事故当天向州人民政府上报武定县发生1人死亡警情(首报)信息。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验和调取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分析,武定嘉谊影业有限公司和赵某某不存在破坏事故现场和销毁证据的情况,对事故受害人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进行施救,不存在故意隐瞒、篡改事故信息的行为。经事故调查询问,武定嘉谊影业有限公司和赵某某忙于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因不清楚事故报告程序,故未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组认为相关单位不存在漏报、谎报、瞒报事故行为。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抱着杨某某,赵某某一边按压杨某某的胸口,一边拨打120急救电话,武定嘉谊影业有限公司员工王某某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武定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2025年4月10日14时37分出车,2025年4月10日14时43分赶到事故现场对杨某某进行现场查体,发现杨某某生命体征消失,瞳孔散大,颈静脉搏动消失,胸廓无起伏,初步诊断:(1)电击伤,(2)呼吸心跳骤停,(3)高处坠落伤。立即给予现场徒手心肺复苏,气囊辅助呼吸,开放静脉通道,静推肾上腺素;约2分钟后患者颈静脉搏动恢复,胸廓轻微起伏,叹气样呼吸。血压:70/50mmHg,病程中患者室颤并除颤一次。2025年4月10日14时50分,武定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离开现场,将杨某某送往武定县人民医院。2025年4月10日14时34分,武定嘉谊影业有限公司员工王某某向总经理助理刘某电话报告,刘某随后到达事故现场。2025年4月10日15时16分,武定嘉谊影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刘某拨打110报警电话。2025年4月10日15时28分,武定县公安局狮山派出所干警到达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5年4月10日15时31分,杨某某被送到武定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采取心肺复苏、电除颤、开放静脉通路处理措施后送急诊科。2025年4月10日16时07分,杨某某被送到武定县人民医院急诊科,经体格检查:杨某某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口唇发绀,大动脉搏动消失,心音消失。初步诊断:电击伤,呼吸心跳骤停。采取了积极开通静脉通路、心肺复苏、心电除颤处理措施。2025年4月10日17时40分,杨某某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武定县狮山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公安局狮山派出所、狮山镇司法所等单位配合,组成工作组积极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经事故善后工作组多次调解,死者家属与武定嘉谊影业有限公司和赵某某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目前,死者家属已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善后赔偿问题。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接到事故报告后,武定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狮山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迅速行动、分工协作、科学处置,死者家属得到稳妥有效安抚,事故现场管控有力,善后处置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未出现新伤亡情况及影响社会稳定和舆论舆情问题,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时有效、平稳有序。虽然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因死者赔偿标准未达成一致意见未能快速完成,但死者家属对有关单位的工作表示理解,情绪稳定并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未发生过激行为。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杨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和高处作业操作证,未按规程断电验电,未采取必要防止触电措施,未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章冒险作业。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通过事故现场监控视频资料分析,虽不排除杨某某高处坠落加重伤情导致死亡,但杨某某跌落前站在梯子上出现的短时间肢体动作符合人体触电反应,加之武定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和急诊科对杨某某均作出电击伤、呼吸心跳骤停的初步诊断,事故调查组认为杨某某确因触电导致高处跌落。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王某某应赵某某要求最后打开并关闭标识为“门口里面灯箱”的电源开关,存在沟通交流上的问题,不存在人为故意因素。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杨某某跌落时赵某某跑去关闭电源,使用的梯子未滑移,不存在人为故意因素。事故发生当天,武定县无其他异常和极端天气情况,不存在突发灾害因素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1.武定嘉谊影业有限公司。未严格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不强;未制止和纠正承揽方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行为,违规将武定狮山国际影城入口的投光灯安装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赵某某,对承揽单位的安全生产缺乏统一协调管理,特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现场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赵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承揽并组织人员开展武定狮山国际影城入口投光灯安装;接电作业前,未按规程断电验电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电;明知杨某某未取得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和高处作业操作证,允许其冒险作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武定嘉谊影业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制止和纠正承揽方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行为,在进行危险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未认真审核承揽人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违规将武定狮山国际影城入口的投光灯安装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个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

2.赵某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违规承接电气设备安装特种作业;使用未取得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和高处作业操作证的人员登高从事接电作业;接电作业前,未按规程断电验电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电;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

(二)有关监管部门

武定县广播电视局履行行业管理责任有差距,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工作要求不到位,统筹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风险隐患全覆盖全链条常态化闭环管理等工作力度不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

(三)地方党委政府

狮山镇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有差距,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不能全覆盖监督检查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杨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和高处作业操作证,未按规程断电验电,未采取必要防止触电措施,未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章冒险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缪某,武定嘉谊影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审核把关不严,导致武定狮山国际影城入口的投光灯安装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个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武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武定嘉谊影业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制止和纠正承揽方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行为,在进行高空危险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未认真审核承揽人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将武定狮山国际影城入口的投光灯安装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个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建议由武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赵某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违规承接电气设备安装特种作业;使用未取得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和高处作业操作证的人员登高从事接电作业;接电作业前,未按规程断电验电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电;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建议由武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该起事故暴露出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电工作业和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在未确保电源断开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电,未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章冒险作业。

(二)施工现场管理责任缺失。电气设备安装等特种作业发包不依法开展,承揽人缺乏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能力,现场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承揽人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不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隐患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三)日常监督检查存在缺位。部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或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落实上级部门工作要求有差距,日常检查不深不细,难以发现潜在风险隐患,对短时间可完成的特种作业、危险作业未提出明确要求。

七、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

(一)加强教育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断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安全法规学习和警示教育,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和作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电气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非专业人员禁止进行电气维修或操作等规定。强化新上岗人员、劳务人员和现场负责人的技能培训,强化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全面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

(二)加强现场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电气作业时,督促从业人员作业前进行触电隐患排查,重点检查电线磨损、金属边角处及易被啃咬的线路;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与带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定距离时需采取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挂地线等安全操作流程,落实现场监护制度,严禁无票作业;使用金属人字梯或脚手架时,确保防护措施有效,与电气线路保持安全距离,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绝缘手套。

(三)加强执法检查。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基础信息台账,精准掌握涉及特种作业、危险作业的监管对象,有针对性开展安全教育及日常检查。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作为推动全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推手,按照“五个一批”“四个一律”、闭环整改、联合惩戒和集中曝光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通过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的力度,切实改变“重检查、轻处罚”现象,扭转行政执法“宽松软虚”的问题,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武定嘉谊影业有限公司“4.10”事故调查组

2025年7月10日

 

 

 

 


下一条:2025年1至10月全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