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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武罚字〔2022〕2号

日期:2022年06月29日   作者:   来源: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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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狮山镇矣波村委会文笔山

法定代表人:何月斌

武定神农猪业发展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2年2月8日及10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接到举报你公司乱倒猪粪猪尿,导致龙潭村饮用水及生活用水污染,水体呈淡黄色伴有猪尿臭。2022年2月10日及11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周边现场情况进行了勘查。2月17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及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1.你公司未严格落实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你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开始投入生产,但无环评要求的堆粪间、固液分离机等污染防治设施。

2.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你公司养殖区粪、尿收集于猪舍下方储液池,后直接经管道排入厂内粪水二次中转池,再经管道引至场区西南侧厂界外,经吸粪车拉运至场区西南面距离场区直线距离约800m处的两个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质坑塘倾倒,现场检查时可见粪污直接渗漏流入下方山箐。

你公司未严格落实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4月15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武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公司及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月斌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及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月斌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期限内你公司及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月斌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及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月斌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武罚告字〔2022〕2号)及2022年4月1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对你公司未严格落实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一佰伍拾玖万叁仟元(¥1,593,000.00):其中对你公司未严格落实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柒拾贰万贰仟元(¥722,000.00),对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捌拾柒万壹仟元(¥871,000.00);

(二)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月斌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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