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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武罚字〔2022〕1号

日期:2022年06月29日   作者: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   来源: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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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狮山镇上旧城花果箐

法定代表人:俞相希

云南纳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1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雨污分流管道不完善,生产区地面冲洗废水收集不完全,地面存在部分生产废水流入雨水沟渠;厂区后门污水处理站上方固废(红石膏)压滤系统废水收集不彻底,致使少量废水进入雨水沟渠外排。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2月24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武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武罚告字〔2022〕1号)及2022年2月2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污染物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15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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