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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
罗XX |
罗XX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5年5月13日擅自在武定县田心乡田心村民委员会田心村XX号家中为文XX、文X、姜XX开展输液执业活动的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应当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00元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2025〕2号中所登记的药品及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因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00元不足一万元,按一万元计算,应给予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试行)》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的违法行为,适用情形有“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4种,罗XX曾于2022年12月27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武定县卫生健康局给予行政处罚,本次违法属于第二次违法,且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行医资质属于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适用情形为“情节较重”,裁量标准为“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2025〕2号中所登记的药品及器械;3.并处违法所得11倍罚款110000元。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
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2025〕2号中所登记的药品及器械;3.并处违法所得11倍罚款110000元。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
2025-05-13 |
2025-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