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田XX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
田XX |
罗XX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5年05月17日在武定县狮山镇中马社区南路马XX家老房子内为李XX开展中医执业活动的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试行)》中“中医诊所未备案擅自开展诊疗的”裁量,本次田XX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为李XX开展中医执业活动为擅自执业时间在一个月以内且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适用情形为情节轻微“中医诊所未备案擅自执业时间在一个月以内且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或提供的虚假材料涉及《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第六条其中一项的。”的情形,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并处罚款8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并处罚款8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2025-05-26 |
2025-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