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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楚阁坊保健美容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
武定县楚阁坊保健美容馆(负责人:周兴莲) |
武定县楚阁坊保健美容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裁量,武定县楚阁坊保健美容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于2024年03月04日为周忠翠、2024年03月14日为周忠翠和李红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适用情形为情节轻微“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首次发现且情节较轻的(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情形。裁量标准为“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98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罚款人民币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98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2024-03-14 |
2024-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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