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日期:2024年06月05日   作者:任政革   来源:武定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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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武定县卫生健康局      时间:2024年6月5日 | 
  
   | 序号 | 案由 | 被处罚单位(人) | 违法事实 | 法律依据 | 处罚内容 | 立案 日期 | 处罚决 定日期 |  | 
  
   | 1 | 武定县楚阁坊保健美容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 武定县楚阁坊保健美容馆(负责人:周兴莲) | 武定县楚阁坊保健美容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裁量,武定县楚阁坊保健美容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于2024年03月04日为周忠翠、2024年03月14日为周忠翠和李红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适用情形为情节轻微“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首次发现且情节较轻的(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情形。裁量标准为“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98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罚款人民币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98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2024-03-14 | 2024-06-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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