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政策公示
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政策
一、医疗救助支付范围
将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抢救)、日间手术、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产生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认定地医疗救助支付范围。
二、医疗救助政策
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农村特困人员按照100%支付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照70%支付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支付限额为5万元。
三、倾斜救助政策
农村低收入人口经医保三重制度保障后,年度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全州防止返贫致贫监测标准的部分,按照70%支付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支付限额为 10 万元。
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取消重特大疾病住院相关医疗救助政策,重特大疾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上述救助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