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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以案释法】融情于法解民忧 基层调解了心结

日期:2023年02月15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近日,武定县司法局 己衣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跨越“两省三县”(云南省武定县、禄劝县,四川省会理县)遗产分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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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己衣司法所接到移民周某某诉求,称二哥周某某于2001年出走,经各方寻找都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满22年,县人民法院已按法律程序宣告死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周某某和大哥、大姐、三哥4人都是二哥周某某的遗产合法继承人。因二哥周某某未婚,无婚生子女,无领养、抱养子女,父母已故,生前的生活、住房等都由周某某照管,提出二哥周某某名下的乌东德水电站库区水位线以下房子、林果等补偿金18万余元全部归周某某继承,并补偿款一直停留在县移民安置办,分割纠纷不解决,补偿款无法办理手续。现大哥居住武定县狮山镇,大姐居住禄劝县汤郎乡,三哥居住四川省会理县,他们岁数大,出行十分不便,加之遗产分割意见不统一,请求帮助解决。调解员接到申请人申请后,认真分析案情,厘清法律关系,主动分别电话联系大哥、大姐、三哥,向他们讲明事实、讲清遗产继承法律关系,耐心引导。经过反复多次疏导沟通,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并引导当事人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相互理解,最终三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均表示同意调解意见,初步达成协议。调解员趁热打铁,精心组织,通过各种有效渠道,将当事人从“两省三县”居住地汇聚到己衣司法所,分别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此次调解,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运用法、理、情,灵活把握调解时机,适时调解,措施得当。最终,当事人就周某某遗产继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维护个人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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